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梁永在
911300004017022309
4500万元人民币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黑龙江省 吉林省更多(12)
石家庄市合作路159号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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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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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32140042105251Z100096
新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变更
工程设计资质变更
2019-12-12
2024-12-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1301000382311171Z100032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重新核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重新核定)
2023-12-08
2026-12-07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132140042201121Z100017
新标准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2019-12-12
2024-12-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1301000472306281Z100099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申请
2023-07-13
2028-07-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132140042105251Z100096
新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变更
工程设计资质变更
2019-12-12
2024-12-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冀02民终130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90元,由上诉人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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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2
合同纠纷
(2020)冀0291民初454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被告:
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
一、被告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设计费10万元,并以10万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工程款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计3002元,保全费2088元,由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负担2323元,由被告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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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冀0291民初453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被告:
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916077.71
被告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工程款510334.75元,并以385073.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工程款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的利息,以510334.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510334.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0元,减半收取计4695元,保全费3315元,由被告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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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4
合同纠纷
(2020)冀02民辖终27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10-26
5
仲裁程序案件
(2018)冀01民特191号
申请人
-
--
驳回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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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6
合同纠纷
(2015)通民初字第06265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被告:
Z某某
2500
一、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与被告Z某某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被告Z某某返还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押金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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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乐运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连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武进区潞城家军建材经营部、无锡市运华物资有限公司、正定普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唐县诚大建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唐县洁源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9-06-13
2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5-08-0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5-04-25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2
合同纠纷
(2021)冀0105民初510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3
合同纠纷
(2021)冀0105民初5108号
被告
被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4
--
(2021)冀02民终1303号
被上诉人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5
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0)冀0291民初454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被告:
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6
--
(2020)冀0291民初453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被告:
盾石磁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7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唐县洁源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正定普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乐运物流有限公司,唐县诚大建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无锡连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武进区潞城家军建材经营部,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无锡市运华物资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9-08-3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0391民初1266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被告:
秦皇岛杰伯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8-01
9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8)冀01民特191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被告:
X某某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被告:
秦皇岛杰伯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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