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庆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朱华
911101017423146823
10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天津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1号楼南侧二层2118
北京恒庆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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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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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17423146823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恒庆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02-08-29
2032-08-28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仲裁程序案件
(2021)京04民特58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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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2
合同纠纷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47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67元、鉴定费333050元,由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7元,由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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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3
合同纠纷
(2013)东民初字第00217号
被告
原告:
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恒庆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三十八万二千零一十七元(含鉴定费三十三万三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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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4
合同纠纷
(2013)东民初字第00217号
被告
原告:
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恒庆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三十八万二千零一十七元(含鉴定费三十三万三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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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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