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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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17423146823 | 营业执照 | 北京恒庆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2002-08-29 | 2032-08-28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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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1)京04民特58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21-09-17 |
2 | 合同纠纷 |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47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67元、鉴定费333050元,由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7元,由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3-17 |
3 | 合同纠纷 | (2013)东民初字第00217号 | 被告 | 原告: 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恒庆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三十八万二千零一十七元(含鉴定费三十三万三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1-17 |
4 | 合同纠纷 | (2013)东民初字第00217号 | 被告 | 原告: 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恒庆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三十八万二千零一十七元(含鉴定费三十三万三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工美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