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楼华君
913307827284647053
168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山东省更多(7)
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北路201号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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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16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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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公司承建的鄠州蓝青学校装饰工程,2015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40余万元,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时,公司及项目部不积极配合,并以各种理由推诿,致使务工人员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讨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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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对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矩力建设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扣分,并将上述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对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上调至基准额度的150%。对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上调至基准额度的200%,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续2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被我委通报,决定自通报发文之日起,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年内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本通报发文之日起2年内,项目经理赵飞白、沈晔、李丹红、章震平、陈黎明、王明杰、姚炳钍、罗建平、张耀忠、陈成中、李拥、张文根、邰传宝、张徐田、蔡士泳、王冬青、张跃新、张雷晶、徐仁保、潘海勇等20名人员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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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04-26
--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240119844013328
新标准
330000240119844013328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4-01-19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330000221101887451354
新标准
330000221101887451354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11-01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330016002831359863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申请单
--
2099-12-31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4
330000092006231001209
新标准
通过决定书
关于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创新券应用推广服务
2020-06-28
2099-12-3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5
330782210108893820089
新标准
330782210108893820089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2021-01-08
2099-12-31
省建设厅
6
义质安监(告)20150069号
旧标准
--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2099-12-31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330016002832116982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2099-12-31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8
义质安监(告)20150064号
旧标准
--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2099-12-31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义质安监(告)20150060号
旧标准
--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2099-12-31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330016002828799740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2099-12-31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6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114民初529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H某某,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5020
一、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货款4502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0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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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浙10民终3384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元,由上诉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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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浙0782民初1715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
15241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工资人民币152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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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浙1004民初497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吉利装璜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66250.57
一、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吉利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66250.57元及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吉利装璜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浙江吉利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吉利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913元,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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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5
合同纠纷
(2022)赣1102民初2196号
被告
原告:
上饶市锦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43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饶市锦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B某某费4.3万元;二、驳回原告上饶市锦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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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6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1)浙0411民初533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6877119.16
一、确认原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债权6670182.51元、普通债权206936.65元;2、驳回原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48元,由原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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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7
合同纠纷
(2021)浙0411民初538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445441.5
一、被告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维修价款2445441.50元;2、驳回原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64元,由原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82元,被告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4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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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291执1509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91执1509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2-01-25
9
其他
(2021)浙0782财保13号
被申请人
-
705500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55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48元,由申请人九江市昊祥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21-12-10
10
其他
(2021)浙02执310号
申请人
-
--
--
2021-12-0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X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04-23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Y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02-28

开庭公告 17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02民初512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鸿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2
--
(2024)浙0102民初4023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市江干区范晔五金机电商行
被告: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3
--
(2024)赣1102民初2770号
被告
原告:
上饶市广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4
--
(2024)赣1102民初2770号
被告
原告:
上饶市广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5
--
(2024)浙01民终1851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4
6
--
(2024)浙07民终930号
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2
7
--
(2024)浙01民终1850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8
8
--
(2024)浙0782民诉前调57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01-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7民终3654号
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06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23)浙0110民初978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3-1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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