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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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嫌职业资格“挂证”拒不整改与无法联系 | 立即整改 | -- |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10-08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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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恩市国税 许受字 〔2017〕 第169 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2017-09-11 | 2099-12-31 | 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
2 | 12420098000002114073 | -- | <长文本> | -- | 2099-12-31 | 恩施州恩施市地方税务局 | |
3 | 恩市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339 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17-09-11 | 2099-12-31 | 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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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鄂2801民2436号 | 原告 | 原告: 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3509428.01 | 一、被告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04186.01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自2018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5242元,由原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42元,被告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0元;鉴定费180000元,由原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0000元,被告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3-15 |
2 | 其他 | (2018)鄂2802民初201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高峡,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30935 | 一、被告今天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工程款30935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被告今天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9-10 |
3 | 其他 | (2017)鄂2802民初258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19460 | 驳回原告H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19 |
4 | 合同纠纷 |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36号 | 原告 | 原告: 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741750 | 准许原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34元,依法减半收取14367元,由原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更多 | 2017-05-25 |
5 | 合同纠纷 |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36号 | 原告 | 原告: 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16-05-11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鄂2801民初97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 | 一、被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Z某某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3-16 |
7 | 合同纠纷 |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9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2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本院决定交纳2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6-0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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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鄂2802民初258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17-09-19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36号 | 原告 | 原告: 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17-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