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周明娟
912204220926443207
4500万元人民币
-
东辽县白泉镇赵家村三组
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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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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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2024-04-09
2024-04-0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吉0422民初786号
原告
原告:
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07683.3
一、被告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东辽县传染病医院业务楼一、三、四层及办公楼空调调试运行合格,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并交付原告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2022年10月18日的违约金11477.5元;2022年10月19日至实际调试运行合格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395777.8元的0.01%按日计算另行支付; 三、驳回原告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即264元,由被告负担100元、原告自负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动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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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402民初600号
原告
原告:
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2
--
(2024)吉0402民初600号
原告
原告:
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辽源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3
--
(2024)吉0422民初180号
原告
原告:
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24-03-05
4
--
(2024)吉0422民初180号
原告
原告:
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省恒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24-03-0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422民初786号
原告
原告:
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22-10-1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422民初786号
原告
原告:
吉林方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辽源市吉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22-1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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