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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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吉7605执13号 | 其他 | - | 2331417.18 |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63778.06元及以本金为基数至此款还清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91,698.06元,其中,本金763778.06元,迟延履行利息12163元,案件受理费5719元,申请执行费10038元。本院已于2023年3月29日将本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781,660.06元转付给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此,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吉760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3-30 |
2 | 合同纠纷 | (2022)吉7605民初131号 | 原告 | 原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763778.06 |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损失763778.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9.00元,由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11-16 |
3 | 其他 | (2022)吉7605执21号 | 其他 | - | -- | -- | 2022-09-28 |
4 | 合同纠纷 | (2022)吉76民终4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2-07-05 |
5 | 合同纠纷 | (2021)吉76民终6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40元,由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28 |
6 | 合同纠纷 | (2021)吉7605民初135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J某某 被告: 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7402692 | 一、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J某某欠付工程款246756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以172375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6月16日以251756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8月19日以2467564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继续以24675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至欠款付清之日;
二、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欠付工程款246756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Z某某、J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0元,由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更多 | 2021-09-22 |
7 | 合同纠纷 | (2021)吉7605民初5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J某某 被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准许Z某某、J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预收的予以退回 | 2021-05-26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吉0605执213号 | 其他 | - | -- | 本案执行完毕 | 2020-06-18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吉0605民初42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41000 | 一、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X某某苯板胶款41000元并从2017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G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5元(X某某已交纳),由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公告费600元(X某某已交纳),由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08 |
10 | 其他 | (2019)黑8109执1493号 | 其他 | - | -- | 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19-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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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吉7605民初131号 | 原告 | 原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 2022-11-16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76民终63号 | 上诉人 | - |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 2021-12-02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 2021-12-02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7605民初135号 | 其他 | 原告: Z某某,J某某 被告: 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 2021-08-23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吉7605民初5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J某某 被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 2021-03-25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吉0605民初42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2019-10-08 | |
7 | -- | (2019)黑8109民初97号 | 原告 | 原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佳木斯市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 |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 2019-02-27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牡丹江农垦法院 | 2017-11-14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8108民初1067号 | 被告 | 原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红兴隆人民法院 | 2017-10-23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8108民初1067号 | 被告 | 原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红兴隆人民法院 | 2017-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