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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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7-04-05 | 〔2017〕渝0103执347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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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渝0103执3472号 | 2017-04-05 | (2016)渝0103民初6798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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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渝0103民初6798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民生化工有限公司,李传民,J某某,T某某,F某某 | 13202296.58 | 一、被告重庆民生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6,500,000元及截止2015年11月26日欠付的借款利息193969.48元、复利3632.85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6,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85%上浮50%计收的利息,以应付未付期利息193969.48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85%上浮50%计算的复利,上述利息应扣除民生公司2015年11月26日后被告重庆民生化工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4694.25元;
二、被告L某某、J某某对被告重庆民生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T某某、F某某名下的如下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6幢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7幢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8幢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9幢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7幢9单元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8幢1单元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8幢1单元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8幢13单元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9幢6单元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9幢6单元XX号房屋、大足区龙水镇龙水路498号9幢9单元XX号房屋。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08元,由被告重庆民生化工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T某某、F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