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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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请求强制执行189626元给申请人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用 | --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桂0881民初2035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请求强制执行48798.67元给申请人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用 | --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桂0881民初958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2〕桂0102民初5566号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请求强制执行512103.68元给申请人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用 | --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2〕桂08民终1383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90号 | |
6 | 其他规避执行 | . | --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87号 | |
7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1)向温丹丹支付执行款12476.00元及债务利息。
(2)向温丹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87.00元。
(4)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更多 | --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80号 | |
8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89号 |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82号 | |
10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1)向梁绍欢支付执行款9535.00元及债务利息。
(2)向梁绍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
(4)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更多 | --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83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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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桂0102执200号 | 2024-01-08 | (2022)桂0102民初9847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桂0102执5412号 | 2023-11-14 | (2021)桂0102民初10936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桂0881执1748号 | 2023-05-11 | (2023)桂0881民初958号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桂0102执1286号 | 2023-03-06 | (2022)桂0102民初5566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0102执3538号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82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0102执3537号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83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0102执3539号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90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8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0102执3525号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87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9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0102执3540号 | 2022-06-06 | (2021)桂0102民初13689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桂0102执3471号 | 2022-05-31 | (2021)桂0102民初13684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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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1873 | (2024)桂0102执200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 | 129089 | (2023)桂0102执5412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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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9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223044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No.D00100-085)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L某某使用权转让费111522元;
三、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1、
-8-
以50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以6094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解除合同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50元,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22 |
2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8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12476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4日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No.D00098-057)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租金收益12476元;
-8-
三、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1247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超过12476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22 |
3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85号 | 被告 |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33339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NO.D00086-045)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租金收益11113元;
三、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111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
-8-
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11113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22 |
4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91号 | 被告 |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233590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No.D00086-043)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H某某使用权转让费116795元;
三、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1、
-8-
以533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以6346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解除合同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63元,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22 |
5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8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28605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NO.D00100-085)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租金收益9535元;
三、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95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诉
-8-
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9535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22 |
6 | -- | (2021)桂0102民初1368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10033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NO.D00100-059)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二、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租金收益10033元;三、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10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10033元为限);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22 |
7 | -- | (2021)桂0102民初13684号 | 被告 | 原告: 黄**亲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33339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NO.D00086-043)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租金收益11113元;
三、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111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
-8-
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11113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22 |
8 | -- | (2021)桂0102民初1368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222398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No.D00100-086)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H某某使用权转让费111199元;
三、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1、
-8-
以507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以6042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解除合同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51元,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3-22 |
9 | 合同纠纷 | (2022)桂0102执170号 | 被执行人 | - | 165000 |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16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1-17 |
10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733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102271.7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2日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使用权转让合同》于2021年7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L某某使用权转让费102271.7元;
三、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7203.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以55068.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9元,保全费1109元,两项共计251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8元,被告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9-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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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881民初640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2 | 合同纠纷 | (2023)桂0881民初203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桂平市永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2023-05-24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桂0881民初958号 | 被告 | 原告: 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民委员会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2023-03-17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桂08民终1383号 | 上诉人 | -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11 | |
5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桂0881民初305号 | 被告 | 原告: 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民委员会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2022-03-21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8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3-04 | |
7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8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3-04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8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3-04 | |
9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8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3-04 | |
1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1369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环宇投资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