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

注销 华东
王欢玉
913501117796308499
108万元人民币
-
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三八路2号华庆花园2座206单元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7条,法院公告5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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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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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6-03-01
〔2016〕闽0111执00366号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5-11-30
〔2015〕东二法厚执字第01905号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5-11-30
〔2015〕东二法厚执字第0190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05-25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19-12-19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闽0582执4487号
2018-05-17
(2017)闽0582民初4764号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闽0111执00366号
2016-03-01
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案字(2015)2691号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501117796308499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服装、鞋帽及辅料、经编设备、纱线纱布、针纺织品、箱包、皮具的批发、代购代销、生产制造﹝地点另设﹞;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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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0
2099-12-31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闽0181执167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701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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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2
合同纠纷
(2017)闽0181执1679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701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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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3
合同纠纷
(2017)闽0582民初4764号
被告
原告:
泉州市四方嘉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
10883903.91
一、被告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四方嘉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代垫货款5729779.71元、代垫税款3777.94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代垫的其他费用495682.9元(包含保管、运输、仓储等),并按每日241.58元计付自2017年4月1日至付款日止的仓储费; 二、被告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四方嘉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费526736.62元; 三、被告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四方嘉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垫付款利息3977685.16元以及自2017年4月1日至付款日止起以垫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计付的垫付款利息(详见费用清单); 四、被告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四方嘉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02元,由被告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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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4
合同纠纷
(2015)融民初字第7011号
被告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广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L某某,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H某某
14804505
一、解除原告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830-420369-894-000的《租贷合约》; 二、原告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对上述《租贷合约》项下设备2台全新"KARLMAYER"双针床拉舍尔经编机(英文名称为KARLMAYERDoubleNeedleBarRaschelMachine,其中一台型号为RDPJ7/1EL,机身编号为112412;一台型号为RDPJ7/1,机身编号为113741)享有所有权,被告广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设备返还给原告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港币7,203,48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至被告广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为止,其中2016年12月16日前的利息以已到期的每期租金港币313,195元为基数分别计算,此后利息以港币7,203,485元为基数结算;本项债务在上述第二项判决得以执行的情况下,应扣除第二项中该机器设备经评估的剩余价值或者经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机器设备所得之款项;被告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对被告广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用及公证费共计港币84,340元; 五、驳回原告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89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广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被告广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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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5
劳动争议
(2016)闽0111执366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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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6
劳动争议
(2016)闽0111执367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6-04-0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闽民申字第1668号
申请人
-
--
驳回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6-01-05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异议之诉
W某某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4-02-2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异议之诉
W某某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4-01-08
3
执行文书、拍卖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W某某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3-10-08
4
送达公告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8-02-0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7-08-10
6
裁判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H某某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03-07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福州垒丰针织有限公司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6-04-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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