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严灿禄
91441322564517179L
100万
-
博罗县石湾镇源滘路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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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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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博罗县人民法院
2019-03-07
〔2019〕粤1322执406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粤惠核变通内字﹝2021﹞第44130012100264388号
新标准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及其配件。
2021-10-22
2099-12-31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粤惠核变通内字﹝2021﹞第44130012100135099号
新标准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及其配件。
2021-05-17
2099-12-31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322民初5899号
其他
原告:
惠州市******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12-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执579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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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3
合同纠纷
(2019)粤0306民初1872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金栖城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王光
111760
一、被告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栖城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111760元及违约金(以111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W某某对被告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栖城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元、保全费1101元,均由被告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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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3民初15296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千山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
18310
一、限被告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千山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10元及逾期利息(以183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千山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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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322执40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粤132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W某某、深圳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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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6
合同纠纷
(2018)粤1322民初5207号
被告
原告:
惠州市中罗电子有限公司
323414
一、被告一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加工款3234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341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给原告惠州市中罗电子有限公司。 二、被告三W某某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1元,保全费2170元,共8321元,由被告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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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1322执169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粤1322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星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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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322执155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粤1322执155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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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6
9
其他
(2017)粤1322执67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粤1322执67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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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322民初2552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华星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
118000
被告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18000元及违约金(19000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算,50000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算,49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止,以68440元为限)给原告陕西华星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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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9-10-1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3民初15296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千山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02-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3民初15296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千山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2-24
3
加工合同纠纷
(2019)粤0306民初1872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金栖城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W某某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10-3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115民初2437号
被告
原告:
广东高仕电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富嘉辉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9-07-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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