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

注销 西北
徐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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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万元人民币
-
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03号六层60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5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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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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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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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9-02-01
〔2019〕宁0221执611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宁0221执611号
2019-02-01
(2018)宁0221民初293号
平罗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宁0221执61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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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2
合同纠纷
(2019)宁0221执602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04-22
3
合同纠纷
(2019)宁0221执60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某某1名下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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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4
合同纠纷
(2018)宁0221民初293号
被告
原告:
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徐皆师,Z某某
465888.85
一、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65888.8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 二、被告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0元,由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负担8720元,由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40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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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5
合同纠纷
(2018)宁0221民初294号
被告
原告:
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徐皆师,Z某某
4933051.7
一、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97000元,利息1136051.70元,本息合计4933051.7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7日); 二、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4375005‰计算; 三、被告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64元,由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负担。公告费1270元,由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6-21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8-07-22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8-07-01
3
更正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8-05-1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8-04-10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8-03-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8-06-27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18-0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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