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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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8月14日,接石后林业站移交线索称石后乡上竹洋村坑里自然村“油坑”山场林地被人拓宽建设机耕道,2020年8月20日经调查违法单位宁德市蕉城区天山竹洋蔬菜专业合作社在上述地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拓宽建设机耕道,经鉴定占用林地2750平方米,占用林地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应予处罚。 ...更多 |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恢复原状通知书》(蕉林罚责通字[2020]第04054号)执行,②并处擅自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2750平方米×10元=27500元。 ...更多 | -- | 蕉城区林业局 | 2020-09-11 | 蕉林罚决字〔2020〕第04054号 | |
2 | 2020年8月17日,接石后林业站线索报告称石后乡上竹洋村坑里自然村村道边林地被占用,用于建设管理房,经初步调查违法单位宁德市蕉城区天山竹洋蔬菜专业合作社在上述地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蔬菜管理房,占用林地711平方米(暂未利用荒山荒地)情况属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应予处罚。 ...更多 |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恢复原状通知书》(蕉林罚责通字[2020]第04053号)执行,②并处擅自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711平方米×10元=7110元。 ...更多 | -- | 蕉城区林业局 | 2020-08-26 | 蕉林罚决字〔2020〕第04053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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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更多 | 2016-07-12 |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6-04 |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