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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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h201602230004 | -- | 青海倍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2 | j8510004784701 | -- | 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变更 | -- | 2099-12-31 |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 |
3 | ﹝青﹞JZ安许证字﹝2016﹞00073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 | 2022-03-16 | 2025-03-16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qh201603020030 | -- | 青海倍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 | --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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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0)苏0509民初528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倍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1189778 | 被告青海倍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49425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494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49425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0865)。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7754元,由被告青海倍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0865)。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更多 | 2020-11-0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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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青海倍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6-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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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0)苏0509民初528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倍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
2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倍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