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项伟
913303811456240766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银座广场A幢2905室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0

    供应商 8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1

    中标 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381190322504451786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关于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3-22
2099-12-31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新标准
--
公司变更登记
--
--
市市场监管局
3
330000191225517016923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核准延续)
2020-01-07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330381200623224297305
新标准
330381200623224297305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6-24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381执3018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3018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1-06-03
2
其他
(2021)浙0381民初38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安阳街道周湖村经济合作社
192221
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周湖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192221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9222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或自行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周湖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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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3
合同纠纷
(2021)浙0381执142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142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1-03-05
4
合同纠纷
(2020)浙03民终5393号
被上诉人
-
36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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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5
合同纠纷
(2020)浙0381民初31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360000
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3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80000元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18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瑞安市人民法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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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6
其他
(2018)浙03民终4578号
被上诉人
-
78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0元,由上诉人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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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7
其他
(2018)浙0381民初90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785995
一、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85995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0元,减半收取计6230元,由原告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58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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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8
合同纠纷
(2013)浙温民终字第1963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塘下镇高营村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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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9
合同纠纷
(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39号
原告
原告:
瑞安市嘉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塘下镇高营村经济合作社
80638
一、解除原告瑞安市嘉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塘下镇高营村经济合作社于2010年4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二、被告瑞安市塘下镇高营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嘉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8063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月利率0.4667%,从2013年4月2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瑞安市嘉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3元,由原告瑞安市嘉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617元,由被告高营村经济合作社负担1816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3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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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1)浙0381民初38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安阳街道周湖村经济合作社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02-02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浙0381民初31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07-31
3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浙0381民初31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06-04
4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浙0381民初31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05-29
5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浙0381民初31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05-15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浙03民终4578号
被上诉人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0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浙0381民初909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嘉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经济合作社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08-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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