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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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15民初1118号 | 原告 | 原告: 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L某某 | 58103.45 | 一、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2016年3月、2016年4月、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工资差额共计5316.49元;
二、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需支付L某某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8103.45元;
三、驳回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31 |
2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15民初1774号 | 原告 | 原告: 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K某某 | 66148.94 | 一、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K某某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679.31元;
二、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K某某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工资差额4555.32元、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工资16914.31元;
三、驳回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