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韩国富
913306215905537717
200万元人民币
-
绍兴县福全镇新迪埠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7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25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5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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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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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6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绍兴县人民法院
2016-07-13
〔2016〕浙0603执3371号
3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8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绍兴市柯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06-14
--
5
2013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07-07
--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04-17
〔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00331号
7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4-11-01
〔2014〕绍越执民字第0277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6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6-07-08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06-14
绍兴市柯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4
2013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5-07-07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浙0603执3371号
2016-07-13
(2015)绍柯商初字第03690号
绍兴县人民法院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00331号
2015-04-17
(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00564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浙0103执1990号
被执行人
-
--
拍卖被执行人Q某某所有的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05号蓝天华都苑2幢121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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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2
追偿权纠纷
(2016)浙0603执68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6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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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30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绍柯商初字第369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王雪淼,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H某某
1080000
一、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80000元;三、被告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H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W某某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W某某、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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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绍柯商初字第369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王雪淼,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H某某
1080000
一、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80000元; 三、被告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H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W某某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W某某、绍兴县卓隆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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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绍柯商初字第125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Q某某,Q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
2000000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某某借款2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Q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28元,由被告Q某某、Q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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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绍柯执民字第176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17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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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7
追偿权纠纷
(2015)绍柯执民字第176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17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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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绍柯执委字第1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委字第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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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9
合同纠纷
(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56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
被告:
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明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鑫针纺厂,祁大明,G某某,凌志贤,韩国富,C某某
3000000
一、被告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4年7月3日为119732.77元,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绍兴县明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鑫针纺厂、Q某某、G某某、L某某、H某某、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36998元,由被告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明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鑫针纺厂、Q某某、G某某、L某某、H某某、C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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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4)绍柯商初字第242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Q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
200000
一、被告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D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被告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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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Q某某、C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08-21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X某某、Q某某、C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4-11-1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X某某、Q某某、C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4-07-2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602民初1044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D某某,C某某,D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602民初1044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D某某,C某某,D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2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绍柯商初字第125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Q某某,Q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5-09-14
4
--
(2014)绍越商初字第179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Q某某,D某某,C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X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4-10-31
5
--
(2014)绍越商初字第160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绍兴无极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铭萃进出口有限公司,Q某某,绍兴县茂基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D某某,绍兴县科量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勤鑫针纺厂,C某某,Q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4-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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