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江映杉
91500112593674886F
500万
-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218号碧云花园A幢3-4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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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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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
2017-08-07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5-02
〔2017〕渝0112执492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10-18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7-08-07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渝0112执4922号
2017-05-02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93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8)渝01民终3088号
被上诉人
-
750000
准许上诉人重庆深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重庆深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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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2
追偿权纠纷
(2017)渝0105民初20125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启弈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希凯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周靖富,C某某,J某某,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金钥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9508598.54
一、被告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508598.5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2248.75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4日起,以50224.79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以163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起,以493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0日起,以874932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2日起,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启弈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希凯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C某某、J某某、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金钥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渝北区玉峰山林场旱土工区120亩林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江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X号附X-X、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X号负X-X、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X号负X-X、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X号负X-X(、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X号-负X-X、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X号-负X-X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958.91元,由被告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启弈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希凯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C某某、J某某、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金钥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由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95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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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3
追偿权纠纷
(2016)渝0105民初10591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希凯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启弈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江显超,Z某某,C某某,L某某,T某某,C某某,重庆深渝电子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163301.44
一、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163301.44元; 二、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66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5023.6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66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6522.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5023.6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24%计算); 四、被告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希凯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启奕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C某某、L某某、T某某、C某某对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前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向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重庆深渝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X号的土地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在对前述第一至第三项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重庆深渝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X号的土地拍卖、变卖及折价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前述第一至第三项判项的债务,则被告重庆深渝电子有限公司应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第一至第三项判项的总和减去第五项判项中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2元,由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希凯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启弈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C某某、L某某、T某某、C某某、重庆深渝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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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932号
被告
原告:
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显超,Z某某,陈政伟,L某某,L某某,M某某,C某某,D某某,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24400
一、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内约定利息24400元整; 三、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6日起,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J某某、Z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C某某、D某某、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50元,由被告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C某某、D某某、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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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追偿权纠纷
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12-15
2
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11-28
3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追偿权纠纷
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6-0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17)渝0105民初20125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启奕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希凯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J某某,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金钥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02-05
2
追偿权纠纷
(2017)渝0112民初870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深渝电子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9-07
3
追偿权纠纷
2016渝0105民初10591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达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希凯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鲁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启奕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C某某,L某某,T某某,C某某,重庆深渝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1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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