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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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4-18 | 〔2018〕粤0606执4406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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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 | 2018-08-13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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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0606执异7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撤销(2018)粤0606执4406号案件对Y某某的限制消费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11-30 |
2 | 其他 | (2018)粤0606执异7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撤销(2018)粤0606执4406号案件对X某某的限制消费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11-30 |
3 | 合同纠纷 | (2018)粤0606执440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粤0606执4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S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0-08 |
4 | 合同纠纷 | (2018)粤0606执440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粤0606执4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S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0-08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1民终10119号 | 被告 | - | 1012000 | 准许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8元,减半收取计695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3-02 |
6 | 其他 | (2017)粤1973民初7028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11 |
7 | 合同纠纷 | (2017)粤06民终6150号 | 被上诉人 | - | 541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9-12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苏0104民初9949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吉帆,W某某,天津龙紫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1012000 | 一、被告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P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12000元。
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8元,由被告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更多 | 2017-06-12 |
9 | 合同纠纷 | (2016)粤0606民初951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吉帆 | 500000 | 一、被告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S某某返还投资款5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1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15元,由被告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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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2-12 | |
2 | 裁判文书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W某某、天津龙紫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盈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7-08-03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7-03-05 | |
4 | 送达公告 | 民事判决 | 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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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1民终10119号 | 被告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3 | |
2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7)粤06民终6150号 | 被上诉人 | -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01 | |
3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6)苏0104民初9949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天津龙紫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7-06-08 | |
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7)粤06民终6150号 | 被告 | 被告: 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01 | |
5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7)粤06民终6150号 | 被告 | 被告: 深圳市双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