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黄景山
91350505091383173Q
3000万元人民币
-
泉州市泉港区普安高新技术开发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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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闽0505执41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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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1
2
其他
(2016)闽0505民初132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恒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金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刘海鹏
152000
一、解除原告福建省恒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金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二○一四年样机存放保管合同书》; 二、被告兰州金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恒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挖掘机样机(型号为KT2880-9F)2台; 三、被告兰州金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挖掘机样机不能返还的,应按152000元/台的标准赔偿原告福建省恒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 四、被告L某某对被告兰州金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福建省恒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75元,由原告福建省恒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5元,由被告兰州金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6000元;被告负担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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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3
合同纠纷
(2016)闽0582民初866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福建省恒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21280
准予X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6元,由X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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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