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马维钧
91220501125367439E
300万
-
通化市秀泉路88号
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14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4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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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存在不同程度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
其他
对勘察设计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过期自动修复。检查结果抄送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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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01-01
吉建设〔2023〕21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重新核定
重新核定
2020-03-09
2025-03-0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通高国许变更准字〔2018〕第8号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民初15048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
一、被告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新华书店6楼383.33平方米、上步商业大厦住宅378.4平方米返还给原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年200000元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原告负担3632元,被告负担1043元。原告已预交的104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43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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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2
合同纠纷
(2021)吉06民终56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房屋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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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3
合同纠纷
(2021)吉0602民初1013号
被告
原告:
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被告:
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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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4
合同纠纷
(2020)吉0781执1682号
被执行人
-
--
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78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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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5
合同纠纷
(2020)吉0781执异37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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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6
合同纠纷
(2019)吉0781执恢238号
被执行人
-
--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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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7
其他
(2018)吉0781执218号
被执行人
-
750000
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赔偿款75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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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8
其他
(2017)吉0781民初2850号
被告
原告:
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750000
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赔偿款750 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300元,由被告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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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9
合同纠纷
(2017)吉0781民初2850号
被告
原告:
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750000
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赔偿款75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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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304民初15048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博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06-23
2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吉0602民初1013号
被告
原告:
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被告:
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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