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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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现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人员不到位 ...更多 | 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80天,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20天。 ...更多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1-05-24 | 湘建建〔2021〕88号 | |
2 |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人员不到位; | --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9-04 | 湘建建〔2019〕165号 | |
3 | 违规挂证 | 督促违规人员和企业进行整改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7-31 | 湘建建函〔2019〕150号 | |
4 | 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7-03-01 | 湘建建〔2017〕1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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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湘建检字第2017546号 | 常德经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新设立、增项) |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见证取样检测(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更多 | 2021-11-23 | 2024-11-23 | 省住建厅 | |
2 | 常武国税 许准 〔2016〕 167 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2099-12-31 | 常德市武陵区国家税务局 | |
3 | 湘水质检资字第2022002号 | 常德经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乙级)许可决定 | 常德经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乙级)许可决定 | 2022-03-14 | 2025-03-13 | 湖南省水利厅 | |
4 | 乙测资字43504180 | 测绘资质许可 | 常德经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021-12-07 | 2026-12-06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5 | 211801062279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更多 | 2021-10-15 | 2027-10-14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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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武民初字第0237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R某某 被告: 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予原告F某某、R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4.50元,由原告F某某、R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6-29 |
2 | 其他 | (2015)武民初字第0237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 被告: 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予原告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6-29 |
3 | 其他 | (2016)湘0726执134号 | 其他 | - | -- | -- | 2016-04-28 |
4 | 其他 | (2015)常民四终字第284号 | 被告 | - | 185829.85 | 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维持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常德市天恒建设天发有限公司和H某某连带赔偿X某某损失74331.94元;石门县水利局赔偿X某某损失46457.46元;石门县壶瓶山镇人民政府赔偿X某某损失37165.97元;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赔偿X某某损失27874.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9.40元,共计3779.40元,常德市天恒建设天发有限公司和H某某负担1511.76元、由石门县水利局负担944.85元、石门县壶瓶山镇人民政府负担755.88元、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6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5-12-09 |
5 | 其他 | (2015)常民四终字第7号 | 被告 | - | -- | 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15-04-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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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0702民初86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金地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
2 | 其他 | (2015)常民四终字第284号 | 其他 | 原告: 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