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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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6290025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二级 | 2023-11-28 | 2026-11-28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
2 | XAQ2023-21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手续齐全给予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2023-07-10 | 2024-07-10 | 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沈皇姑国税许变更准字﹝2017﹞第147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一百万元 | 2017-09-26 | 2099-12-31 | 沈阳市皇姑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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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辽0311民初3348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 29599142.15 | 被告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服务费29599142.15元及利息(利息的给付时间及计算方法:以29599142.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96元,原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4898元,由被告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负担948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189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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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辽03民终488号 | 上诉人 |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2 | -- | (2024)辽11民终133号 | 上诉人 | -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3 | -- | (2024)辽01民终2694号 | 上诉人 | -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04 | |
4 | -- | (2024)辽11民终133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市新开镇人民政府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5 | -- | (2024)辽11民终133号 | 上诉人 | -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6 | -- | (2023)辽0181民初263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2023-12-13 | |
7 | -- | (2023)辽0323民初1377号 | 被告 | 原告: 大连晟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2-05 | |
8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辽1104民初3264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市新开镇人民政府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
9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辽01民终17654号 | 被上诉人 | -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0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辽12民终1735号 | 被上诉人 | -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