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长三角华东
胡玉良
91340500732997248U
308885.965408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辽宁省 贵州省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1889号
宝武重工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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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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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4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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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8年4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移动喷漆房配套建设的UV光解设施处在运行状态但涂装厂房内外漆味明显厂房内移动喷漆房两端布帘未展开两端通透两端布帘展开时仍有较大缝隙无法完全密闭;移动喷漆房内未进行作业但喷漆房内部以及厂房内喷漆房外东侧若干黄色涂装件处于晾干状态现场移动喷漆房外西侧有两名工人正在对若干红色涂装件进行零散喷漆作业现场无密闭措施且无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油漆味道明显挥发性有机气体污染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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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00元)。
140000
市环境保护局
2018-06-11
马环罚〔2018〕10号
2
2016年8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今年7月底到8月初你公司将部分钢构件搬至厂内空地露天喷漆。2、喷漆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无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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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100000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6-11-23
马环法〔2016〕103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405041912110004-SX-001
新标准
施工许可证
马钢H型钢加工配售产线优化和智能化改造工程厂房扩建项目
2020-11-20
2099-12-31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3405031801080101-SX-001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设备钢结构生产线还建二期工程:(研发中心扩建、焊接中心、自行车棚、1#库房、2#库房)
2019-09-19
2099-12-31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局
3
皖环辐审﹝2023﹞249
新标准
关于注销宝武重工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原则同意注销。
2023-10-18
2033-10-18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4
马环审﹝2020﹞7号
新标准
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钢结构生产线搬迁还建二期工程
2020-01-02
2099-12-31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4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黔2726民初2621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湖西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1050039.41
一、被告宝武重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湖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50039.41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从2022年9月6日起以欠款655861.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从2023年9月6日起以欠款39417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湖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12元,减半收取计73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306元,由被告宝武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按期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本内容即视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行为。本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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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2
其他
(2022)皖03民终59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宝武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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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0504民初112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
准予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2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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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1002民初379号
原告
原告:
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326866.67
准许原告宝武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宝武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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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5
其他
(2020)皖0504执257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皖050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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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民终778号
被上诉人
-
3262456.2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99.65元,由武汉长丰赛博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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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0311民初1344号
被告
原告:
安徽省淮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435150.7
一、被告宝武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淮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435150.7元及违约金(以323123.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每日0.3‰的标准支付至商砼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淮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为4805元,由被告宝武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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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8
合同纠纷
(2020)黔0115民初2241号
被告
被告:
X某某,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154691.67
一、解除原告贵阳金阳L某某建材租赁站与被告X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金阳L某某建材租赁站截止2020年4月15日的欠付租费32931元; 三、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贵阳金阳L某某建材租赁站钢管7.68吨、扣件2080套,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贵阳金阳L某某建材租赁站44900元; 四、被告X某某从2020年4月16日起,继续按照日租金钢管2.667元/吨、扣件0.008元/套的标准向原告贵阳金阳L某某建材租赁站支付上述未返还材料租金至材料全部返还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金阳L某某建材租赁站截止2020年4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212元,并以325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从2020年4月16日起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32573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六、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金阳L某某建材租赁站律师费6000元; 七、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金阳L某某建材租赁站保全担保费500元; 八、驳回原告贵阳金阳L某某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合计234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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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9
合同纠纷
(2020)皖民再62号
申请人
-
914108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民终1198号民事判决、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 二、宝武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50370.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宝武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63737.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0元,均由宝武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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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10
其他
(2020)皖0291财保121号
申请人
-
13500000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35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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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开庭公告 3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黔2726民初2621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湖西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独山县人民法院
2023-11-28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黔2727民初1480号
原告
原告:
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独山瑞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政府
平塘县人民法院
2023-10-31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黔2727民初1480号
原告
原告:
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独山瑞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政府
平塘县人民法院
2023-10-31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05民终1867号
其他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1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皖1522民初4269号
其他
-
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3-07-04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皖0504民初802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北奥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3-06-07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05民终1100号
其他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7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皖0504民初802号
其他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2023-03-27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皖0504民初5045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武重工有限公司,马鞍山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2023-03-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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