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范文强
91110105336373177F
46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2号楼2层203-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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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辽0291民初2735号之一
申请人
-
7627485.49
一、解除对齐齐哈尔丰源松盛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以及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7021.6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4915.12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15548.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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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2
合同纠纷
(2020)辽0291民初2735号
被申请人
-
7627485.49
一、冻结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丰源松盛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7021.61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4915.12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15548.76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冻结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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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602民初636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29441.4
一、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X某某灯具款7147.80元。 二、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X某某22293.60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对被告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86元,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6元。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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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602民初636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19316.4
一、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灯具款4714.80元; 二、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D某某14601.60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对被告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122元,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3元。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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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602民初6312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7618.8
一、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P某某灯具款1611.60元。 二、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P某某6007.20元。 三、驳回原告P某某对被告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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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602民初631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10033.4
一、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灯具款3855.80元。 二、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Z某某6177.6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0元,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元。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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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602民初636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14546.8
一、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灯具款8143.60元。 二、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Y某某6403.20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3元,被告烟台市松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元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元。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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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8
其他
(2017)浙0411民初4810号
被告
原告:
嘉兴百盛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爱玛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嘉兴百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嘉兴百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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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0)辽0291民初2735号
被告
原告:
大连冰山集团华慧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齐齐哈尔丰源松盛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7)浙0411民初4810号
被告
原告:
嘉兴百盛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爱玛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松盛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0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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