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粤0306执1874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粤0306执18741号 | 2019-10-21 | (2019)粤03民终653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440301001012013110405974 | 440301001012013110405974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辇新村C区31号一楼2号铺;法定代表人:丁元;成立日期:2013-11-04 ...更多 | 2013-11-04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2016]第83930368号 | --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br>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辇新村C区31号一楼2号铺<br>法定代表人:丁元<br>成立日期:2013-11-04 ...更多 | --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3民终6537号 | 被上诉人 | - | 177676.89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30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3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Q某某支付赔偿款177676.89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宏远公司承担3983元,被上诉人Q某某承担13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54元(上诉人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径行支付受理费38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15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23098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Z某某,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丁元,Z某某 | 181659.89 | 一、被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Q某某支付赔偿款177676.89元;
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共同承担担3983元。原告Q某某承担1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5 |
3 | 合同纠纷 |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29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6-04-01 |
4 | 合同纠纷 |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53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亚洲星自行车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更多 | 2015-08-03 |
5 | 劳动争议 | (2014)深宝法公劳初字第492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5454 | 一、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2014年2月、3月工资3300元;
二、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2014年2月18日至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4元;
三、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C某某押金1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D某某、Z某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2-0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D某某、Z某某、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3民终6537号 | 被上诉人 | -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7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Z某某,D某某,Z某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