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更多 | 没收物品0.031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84万元,罚款2.0000万元 | 20000 |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07 | 成简市监处〔2022〕5101852200054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6)川2081民初2333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龙一制衣有限公司,简阳天兴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简阳市新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阳市新市镇好运来食品厂,四川省简阳市沱江机械制造厂,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 | 1319377 | 一、被告四川龙一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5915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工程款4059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简阳天兴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8901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工程款218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四川简阳市新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1812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工程款5818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被告四川省简阳市沱江机械制造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749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工程款1127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84元,由被告四川龙一制衣有限公司负担4925元、被告简阳天兴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56元、被告四川简阳市新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059元、被告四川省简阳市沱江机械制造厂负担1368元、原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16)川2081民初2333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龙一制衣有限公司,简阳天兴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市新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阳市新市镇好运来食品厂,四川省简阳市沱江机械制造厂,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16-12-28 | |
2 | 合同纠纷 | (2016)川2081民初2333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龙一制衣有限公司,简阳天兴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市新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阳市新市镇好运来食品厂,四川省简阳市沱江机械制造厂,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16-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