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荣伟
91331124572907871K
518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永泰路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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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违规经营
其他
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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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4-02-19
松阳应急罚决2024第000007号
2
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象溪镇永泰路3号的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两处室内消火栓被遮挡,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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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07-30
松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2号
3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0日,流动人口诸*杰到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将诸*杰的身份信息抄录后未按时报送至公安机关登记。2020年11月1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象溪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综上所述,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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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松阳县公安局象溪派出所
2020-11-11
松公(象)行罚决字〔2020〕00685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鼎执字第1292号
申请人
-
--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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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621号
原告
原告:
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
400940
一、被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0470元;二、被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20047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13,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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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萧民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
原告:
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锦帝合成革有限公司
432892
被告安徽锦帝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32892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履行完毕时止)。 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3934元,由被告安徽锦帝合成革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7868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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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鼎民初字第1644号
原告
原告:
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
72970
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97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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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883号
原告
原告:
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
1699528
一、被告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49764元; 二、被告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849764元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8元,减半收取6149元,由被告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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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621号
原告
原告:
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
400940
一、被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0470元; 二、被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20047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被告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13,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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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伯特利超纤制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4-08-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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