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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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2018连续两年未报建筑业统计年报 | 省住建厅目前对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未报送建筑业统计年报的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将其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更多 | -- | 珠海市建筑业协会 | 2019-07-17 | -- | |
2 | 2017年未报建筑业统计年报的企业 | 予以通报 | --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7-10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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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东一法南执字第7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22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69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合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万江宏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 1375000 | 一、被告东莞市万江宏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合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375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00000元、400000元、170000元、170000元、250000元、85000元为本金,分别从2010年3月11日、2010年5月1日、2010年7月17日、2010年8月31日、2010年12月11日、2010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合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