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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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海四税许准﹝2023﹞3664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11-2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 |
2 | 911101088020455428 | 营业执照 | 北京库蓝科技有限公司 | 2001-01-08 | 2041-01-07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01423111301242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限北京市许可)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经济性质变更 | 2023-11-20 | 2028-05-21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001423112001259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济类型变更(简单变更) | 2023-11-20 | 2025-10-19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0014230419008248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申请 | 2023-05-22 | 2028-05-21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0014220902006185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 2022-10-20 | 2025-10-19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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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108民初32407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库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衡工仪器有限公司,李文保 | 360000 | 一、北京衡工仪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库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北京衡工仪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库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三、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衡工仪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北京库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42元,由北京衡工仪器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