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建民
91120101103199980Q
12481.5万元人民币
北京 安徽省 海南省更多(11)
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9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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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1

裁判文书 58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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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罚款壹万元整
10000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05-17
--
2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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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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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
--
--

信用中国 3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40315164628006292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2024-03-19
2027-03-19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20240105093735929254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2024-01-11
2029-01-0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20240130152148338630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024-02-02
2025-11-18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91120101103199980Q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1994-08-26
2099-12-31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31226093552052251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信息更正
2023-12-28
2026-12-28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
20231013100509660297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2023-10-19
2026-10-19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7
20230818165008240559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2023-08-21
2026-08-2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
20230824094803461391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2023-08-25
2026-08-25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9
20230330162715953340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2023-03-31
2026-03-3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0
20230228162534304906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2023-03-01
2026-03-0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5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津0112民初43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津南区淑顺达劳动服务中心
被告: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淑顺达劳动服务中心人民币2,4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40元,由被告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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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2
其他
(2022)津0104财保18号
申请人
-
13081634
以13081634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0302××××682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账号为1200××××2321;开户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701××××18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0302××××3724;开户行光大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552××××820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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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3
其他
(2022)津0104财保17号
申请人
-
24913455
以2491345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0302××××682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账号为1200××××2321;开户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701××××18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0302××××3724;开户行光大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552××××820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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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4
--
(2022)津0103民初91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0.5元,退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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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5
合同纠纷
(2020)藏06民初21号
第三人
-
--
准许西藏通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拉萨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1316.54元,减半收取计25658.27元,由西藏通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2850元,减半收取计21425元,由拉萨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85700元)。其多交的案件受理费6427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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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京0111民初618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源鑫新颖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
一、车牌号为×××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残值归北京源鑫新颖建筑有限公司所有; 二、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源鑫新颖建筑有限公司施救费、车辆损失费共计55 573元; 三、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源鑫新颖建筑有限公司施救费、车辆损失费共计47 6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Y某某负担6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5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8000元,由北京源鑫新颖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已交纳),由Y某某负担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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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7
合同纠纷
(2021)藏06民终9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4.16元,由Z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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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8
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终1682号
被上诉人
-
2983421.1
一、维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违约金,以1094473.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94447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944473.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 四、驳回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84元,由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13242元,由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24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008元,由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4元,由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13242元,由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2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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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京0111民初5497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Y某某
960800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N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90064.74元; 二、被告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N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34341.21元; 三、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N某某负担1182元(已交纳),由被告Y某某负担29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25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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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津0117民初36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S某某
被告:
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天津市宁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9000
准许Z某某、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Z某某、S某某负担
2020-12-03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劳务合同纠纷
北京瀚通鼎丰路桥养护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3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北京瀚通鼎丰路桥养护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06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W某某、L某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7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0-05-24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12-10
6
裁判文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Z某某、L某某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12-02-12

开庭公告 7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2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3
--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4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5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06
6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7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8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9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10
--
(2023)冀09民终6313号
其他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