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鸿恒纸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谢鸿鹤
913202057754283017
15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锡山区八士蓉兴三路5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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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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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16-11-08
〔2016〕苏0205执248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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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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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2835024-1﹞公司变更﹝2020﹞第08190010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5-06-08
2099-12-31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205执恢1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商初字第0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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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205执恢1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商初字第0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8-08-17
3
其他
(2018)苏0205执553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信益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205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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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0205执16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商初字第0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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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5
合同纠纷
(2015)崇执字第0022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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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新商初字第0060-1号
被告
原告:
无锡歌华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鸿恒纸品有限公司,G某某
77040
准许原告歌华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1733元(此款已由歌华公司预交),由歌华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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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7
合同纠纷
(2014)崇商初字第1254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锦鸿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无锡鸿恒纸品有限公司,倪旭元,Z某某,谢鸿鹤
832351.05
一、锦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归还贷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751.05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3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1751.05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600元。 二、对锦鸿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鸿恒公司、N某某、Z某某、X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4元减半收取为60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62元,由被告锦鸿公司、鸿恒公司、N某某、Z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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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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