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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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0-19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1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8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6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11 | --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12 | --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鄂0102执674号 | |
8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8-3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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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10-19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11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8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6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11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8-07-12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7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6-08-30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8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12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更多 | 2018-08-23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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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鄂0102执67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28 |
2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02民初254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冶金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060 | 一、被告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Y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
二、被告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三、被告湖北冶金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50,000元和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冶金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冶金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Y某某预交,故被告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冶金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并支付给原告Y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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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河南省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冶金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2017-07-0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河南省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冶金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2017-03-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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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南省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冶金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2017-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