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禹新贡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张俊勇
91411081MA40AAA343
3300万元人民币
-
禹州市文殊镇枣园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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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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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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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19-01-16
〔2019〕豫1081执恢2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01-29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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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600000
(2024)豫1081执恢211号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4-02-05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豫民申104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Y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05-27
2
合同纠纷
(2014)许民再初字第4号
被告
-
--
维持本院(2012)许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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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3
其他
(2012)禹民二初字第444号
其他
-
--
--
2014-07-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2)禹民二初字第444号
被告
原告:
禹州市奥兴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禹州市文殊贡鑫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平禹新贡煤业有限公司
481000
一、限被告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奥兴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8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10元,由被告贡鑫煤业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贡鑫煤业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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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5
合同纠纷
(2012)许民二终字第229号
被告
-
1050
本案按上诉人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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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7
6
合同纠纷
(2011)禹民二初字第1033号
被告
原告:
海大安
被告:
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平禹新贡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平禹煤电有限公司
2000000
一、限被告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款200万元,并从2010年6月30日按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河南平禹新贡煤业有限公司在接收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被告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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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2
7
合同纠纷
(2011)禹民二初字第103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W某某
被告:
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平禹新贡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平禹煤电有限公司
1780000
一、限被告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H某某款110万,偿还原告W某某款178万元。并从2010年6月30日按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河南平禹新贡煤业有限公司在接收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被告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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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2
8
合同纠纷
(2011)禹民二初字第98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平禹新贡煤业有限公司
1000000
限被告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款100万元,并从2011年6月2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河南平禹新贡煤业有限公司在接收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一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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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禹州市文殊镇贡鑫煤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14-08-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2)许民二初字第9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南平禹新贡煤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1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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