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米树森
91441802664970800M
100万
-
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18号富丽东方苑三号楼1层商铺03号
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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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
-
55358.8
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Z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55358.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6元,均由上诉人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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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2
合同纠纷
(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43号
被告
原告: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2317.61
一、解除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5317.6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9月20日为6371.87元,从2014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 四、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18号富丽东方苑二号楼二梯10层02号房屋在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欠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欠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34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共3910元,由被告L某某、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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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6
3
合同纠纷
(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83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040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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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4
合同纠纷
(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68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8578.5
一、限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38578.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45元,由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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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5
合同纠纷
(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68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
被告:
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9600
驳回原告X某某、X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45元,由原告X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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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6
其他
(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66.5
一、限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1366.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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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7
合同纠纷
(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68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4360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负担。
2014-09-15
8
合同纠纷
(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2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788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7元,由原告负担。
2014-06-23
9
合同纠纷
(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3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731.81
一、限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20731.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84元,由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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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10
合同纠纷
(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38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3150
一、限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按照104.96元/日的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完成涉案房屋经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实际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63元,由被告清远市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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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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