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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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芙国税 许准 〔2017〕 586 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17-04-20 | 2099-12-31 | 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局领导 | |
2 | 91430102788018571N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及运营;物业管理;环保材料的研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清洁服务;环保材料、电子产品、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零售;垃圾分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更多 | 2021-06-22 | 2099-12-31 |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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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749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D某某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1-27 |
2 | 劳动争议 | (2014)岳民初字第0062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长沙市城洁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1000 | 一、被告长沙市城洁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带薪年休假报酬1000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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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6)湘0111民初744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长沙市城洁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17-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