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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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1120001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 | 2021-12-14 | 2024-12-14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
2 | 202311080077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资质·钢结构工程·二级 | 2023-12-18 | 2026-12-18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
3 | 202111120002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 | 2021-12-16 | 2024-12-16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
4 | 2023011000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建筑工程·二级 | 2023-05-10 | 2026-05-10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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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辽0124执22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1-29 |
2 | 其他 | (2021)辽0124民初3208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库县大孤家子镇人民政府 | 3710583.39 | 一、被告法库县大孤家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9354.68元;
二、被告法库县大孤家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为:以1211874.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的利息;以1249354.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1年6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法库县大孤家子镇人民政府负担165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1658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9 |
3 | 其他 | (2020)辽0105执3043号之一 | 其他 | - | -- | -- | 2021-02-26 |
4 | 其他 | (2019)辽0105民初7903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269384.48 | 一、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25740.76元;
二、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辽宁金霖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25740.76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88元,实际减半收取应为17902.96元(余款50485.04元退还给原告),鉴定费162000元,均由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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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辽0124民初3208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金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库县大孤家子镇人民政府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