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信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樊会军
911405005663444196
5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黄华街银联苑小区16号商铺
山西恒信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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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变更类型:企业名称;变更前内容:晋城市恒信宇工贸有限公司;变更后内容:晋城市恒信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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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晋0502执1724号
申请人
-
--
--
2020-09-24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晋0502执1723号
申请人
-
--
--
2020-09-24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晋05民终187号
上诉人
-
808600
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晋城市恒信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价款404300元及利息(以4043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剩余工程价款4043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2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14元,由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64元,晋城市恒信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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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晋05民辖终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3-13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晋0502民初3147号
原告
原告:
晋城市恒信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04300
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恒信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价款404300元及利息(以404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还清为止)。 二、被告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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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4-08-27
2
公示催告
--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4-05-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