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杨志军
9162072176774366XM
205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丰乡珠龙关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严重行政处罚2条,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6条,开庭公告8条,被执行人4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行政处罚 4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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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将探矿作业人员纳入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对象进行培训,致使作业人员思想麻痹,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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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肆拾万元(4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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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
肃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3-02-03
(肃)应急(执法)罚字〔2023〕1号
2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将探矿作业人员纳入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对象进行培训,致使作业人员思想麻痹,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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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肆拾万元(4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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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
肃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3-02-03
(肃)应急(执法)罚字20231号
3
未在公告栏设置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其他
处罚内容:警告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2-06-22
肃卫职当罚〔2022〕4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交纳执行款及利息;2、负担本案诉讼费、申请执行费。
--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06-13
〔2022〕浙0327民初114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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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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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浙0327执1369号
2022-06-13
(2022)浙0327民初1143号
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600000
(2024)甘0721执恢40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5-21
2
1300000
(2024)甘0721执59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2-02
3
8343122
(2024)甘0721执恢6号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1-25
4
50564824
(2024)甘0271执525号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肃南祁税)许变准字﹝2021﹞第(5)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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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税务局
2
肃自然资源函﹝2023﹞383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同意书
同意肃南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小柳沟铁矿工程附属临时用地项目临时占用肃南县祁丰乡珠龙关村国有已承包到户天然草原1.084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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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2025-10-20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3
620721200000837
新标准
营业执照
矿产品收购、销售(不含贵金属)。
2019-05-20
2019-05-20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肃自然资源发﹝2023﹞222号
新标准
临时用地批复
同意你单位占用我县祁丰乡国有土地3.5231公顷,其中草地1.084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673公顷、建设用地2.2717公顷,用于小柳沟铁矿采矿工程附属临时用地,用途为生活区、堆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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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2025-12-26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5
张水许可﹝2023﹞117号
新标准
张掖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肃南县朱龙关河陶丰村过水路面工程防洪影响分析及整改方案报告审查同意书的通知
张掖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肃南县朱龙关河陶丰村过水路面工程防洪影响分析及整改方案报告审查同意书的通知
2023-07-20
2099-07-20
张掖市水务局
6
9162072176774366XM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负责人、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联络员备案、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2020-11-12
2024-12-14
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肃水许可﹝2022﹞11号)
新标准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肃南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同意你单位取水申请,同意取水量10.6万立方米。2.你单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校核。3.取水工程结束我局校核后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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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2028-04-06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水务局

裁判文书 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甘0721民初33号
原告
原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某某
--
准予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再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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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2
--
(2022)甘0721民初362号
被告
原告:
嘉峪关市京嘉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准予原告嘉峪关市京嘉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82元,减半收取84691元,由原告嘉峪关市京嘉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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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3
合同纠纷
(2022)甘0721民初296号
被告
原告:
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200000
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并自2020年3月3日起以15万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4月13日起以45万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1元,减半收取5140.5元,由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交纳负担的受理费后直接退还原告,本院再退还原告预交受理费51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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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4
合同纠纷
(2022)浙0327执136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1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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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5
其他
(2022)甘0721执76号
被执行人
-
20708.66
冻结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2312010400037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08.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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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721民初524号
被告
原告:
嘉峪关恒胜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3600
一、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嘉峪关恒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3600元; 二、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嘉峪关恒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并加计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牙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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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7
不当得利纠纷
(2022)甘07民终10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6元,由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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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8
其他
(2021)甘07民辖终4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12-02
9
其他
(2021)甘0271民初5150号
原告
原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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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0
不当得利纠纷
(2021)甘0721民初440号
被告
原告:
张某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500.66
一、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垫付款20500.66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56元,减半收取201.2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0.07元,由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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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甘0721民初115号
被告
原告:
甘肃晨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5-25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浙0327民初1143号
被告
原告:
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04-20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浙0327民初1143号
被告
原告:
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04-07
4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嘉峪关嘉德好邻居糖酒超市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甘0271民初173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6
劳动争议
(2021)甘07民终86号
上诉人
-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3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8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南县人民法院
2017-08-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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