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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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53号 | --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53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11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11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8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8 | -- | |
6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3-14 | --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8-09 | 〔2018〕皖0103执262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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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肥西国税许[2013]27号 |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 | -- | 2099-12-31 | 肥西县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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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0103执2627号 | 被执行人 | - | 116606.15 | 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10040.15元,逾期付款利息6566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之后以110040.15元为基数付至款清);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632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15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更多 | 2018-08-0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103民初6749号 | 被告 | 原告: 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 | 116606.15 | 一、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10040.15元;
二、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6566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之后以110040.15元为基数付至款清);
上述一、二款,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4元,由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各负担2632;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103民初3009号 | 被告 | 原告: 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林学荣,Z某某 | -- | 准许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9-06 |
4 | 合同纠纷 | (2015)巢执字第00949号 | 被执行人 | - | 221434 |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价值221434元的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8-05 |
5 | 其他 | (2014)南执字第195号 | 被告 | 原告: 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 | 8900 | 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货款8900元及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7 |
6 | 其他 | (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104-1号 | 被申请人 | - | 1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名下10000元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支取或设定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9-03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肥西执字第00611号 | 被执行人 | - | -- |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所有的打包机、升降机、拖车、上胶机、覆膜机、打钉机、分纸机、水印机、裱纸机各一台及模切机2台。查封期间不得变更、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7-10 |
8 | 其他 | 肥西民一初字第00334号 | 被告 | 原告: 合肥华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 | 142300 | 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合肥华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1150元,并承担以7115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驳回合肥华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03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34号 | 被告 | 原告: 合肥华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 | 142300 | 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合肥华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1150元,并承担以7115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驳回合肥华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03 |
10 | 其他 | (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34-1号 | 被告 | 原告: 合肥华云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 | 80000 | 冻结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在肥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万元(银行账号20000345686910300000018)。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