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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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城管许字﹝2022﹞第0156号 | 嘉城管许字[2022]第0156号 | 临时占道管道维修(青山路鱼岳中心学校) | 2022-08-30 | 2022-08-30 | 嘉鱼县城管执法局 | |
2 | 起17鄂L01397﹝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2-07-12 | 2099-12-31 | 嘉鱼县质监局 | |
3 | 嘉城管许字﹝2022﹞第0152号 | 嘉城管许字[2022]第0152号 | 临时占道管道维修(鱼岳路59号) | 2022-08-24 | 2022-08-24 | 嘉鱼县城管执法局 | |
4 | 嘉城管许字﹝2022﹞第0190号 | 嘉城管许字[2022]第0190号 | 临时占道鱼岳路鱼岳镇政府门口漏水抢修 | 2022-11-04 | 2022-11-04 | 嘉鱼县城管执法局 | |
5 | 鄂水许可﹝2021﹞171号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省水利厅关于嘉鱼县城区自来水厂取水口清淤疏浚工程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的复函 | 2021-10-26 | 2024-10-26 | 湖北省水利厅 | |
6 | 嘉城管许字﹝2022﹞第0118号 | 嘉城管许字[2022]第0118号 | 临时占道管道维修(鱼岳镇老国土局对面) | 2022-06-24 | 2022-06-24 | 嘉鱼县城管执法局 | |
7 | (嘉)卫(饮水)证字﹝2023﹞第(421221-001)号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生产、销售 | 2023-09-18 | 2027-09-17 | 嘉鱼县卫生健康局 | |
8 | 咸环嘉审﹝2022﹞11号 | 关于嘉鱼甘泉石矶头水厂废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根据《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 ...更多 | 2022-04-26 | 2027-04-26 | 嘉鱼县环保局 | |
9 | ﹝嘉﹞卫﹝饮水﹞证字﹝2022﹞第﹝421221-001﹞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生活饮用水生产销售 | 2022-04-07 | 2026-04-06 | 嘉鱼县卫计局 | |
10 | 鄂水许可﹝2021﹞197号 | 省水利厅关于颁发嘉鱼浦华甘泉水业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函 | 省水利厅关于颁发嘉鱼浦华甘泉水业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函.p | 2021-11-25 | 2024-11-25 | 湖北省水利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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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12民终2848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嘉鱼浦华甘泉水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2-2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鄂12民终136号 | 被上诉人 | - | 1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L某某、R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05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89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R某某,L某某 被告: 嘉鱼桑德甘泉水业有限公司 | 81765 | 一、被告嘉鱼桑德甘泉水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R某某、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81765元,限被告嘉鱼桑德甘泉水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四原告;
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嘉鱼桑德甘泉水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L某某、R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2000元,被告嘉鱼桑德甘泉水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6××50;户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用途: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或不足额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2-08 |
4 | -- | (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5-2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省投资公司 被告: 嘉鱼县自来水公司,嘉鱼甘泉水业有限公司,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00000 | 查封、冻结嘉鱼县自来水公司、嘉鱼甘泉水业有限公司、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价值1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2-07-06 |
5 | -- | (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5-1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省投资公司 被告: 嘉鱼县自来水公司,嘉鱼甘泉水业有限公司,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00000 | 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中南支行账户(账号:05×××47)上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2-07-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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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1221民初1376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嘉鱼浦华甘泉水业有限公司 | 咸宁市嘉鱼县人民法院 | 2022-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