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王化龙
911504297401264858
5498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契丹街(宁城县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楼)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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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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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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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管理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
违反环评内容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查处情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
宁城县生态环境局
2018-01-11
--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224
新标准
2022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2022-07-08
2025-07-08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内0428民初85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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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2
追偿权纠纷
(2021)内0429民初315号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H某某
804375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的材料款804375元及利息(以8043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9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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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内0429民初1178号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城县职教中心
285396.48
被告宁城县职教中心、宁城县天义镇M马连图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4779元,并按年息6%的利率给付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的利息即30573.48元,合计285352.4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1元,邮寄费44元,合计2835元,由被告宁城县职教中心、宁城县天义镇M马连图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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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内0428民初271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H某某
17520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9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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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内04民终6345号
上诉人
-
27840
准许上诉人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上诉人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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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内0428民初341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27820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X某某劳动报酬27820元,被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C某某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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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9)内0429民初4619号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城县职教中心
414064
被告宁城县职教中心、宁城县天义镇马连图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1397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5元,邮寄费88元,合计4293元,由被告宁城县职教中心、宁城县天义镇马连图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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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8
其他
(2019)内0428民初85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848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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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内0429民初5622号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项目部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21-12-16
2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21-12-16
3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21-12-15
4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21-05-11
5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2021-03-23
6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宁城县人民法院
2021-03-01
7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8
8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原告:
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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