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华中民营企业
唐晓斌
91420821182113988R
2100万元人民币
湖南省
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富水花园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5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79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3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2

裁判文书 5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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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767786269903159297
新标准
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原单位注销)
关于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的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原单位注销)的业务
2021-04-26
2021-04-26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梯12鄂H05287(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10-2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起17鄂H00190(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18-01-31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梯11鄂H13634﹝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2-06-27
2099-12-31
京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
起19鄂H00193(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18-01-31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
梯11鄂H13633﹝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2-06-27
2099-12-31
京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
梯12鄂H05282(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10-2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
梯12鄂H05284(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10-2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
767786269706027008
新标准
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新设备首次启用)
关于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新设备首次启用)的业务
2021-12-16
2021-12-16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梯12鄂H05283(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10-24
2099-12-31
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裁判文书 5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08民终102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478元,由上诉人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9084元,上诉人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3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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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2
--
(2023)鄂0882民初151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C某某撤诉处理
2023-06-16
3
合同纠纷
(2022)鄂08民终1368号
被上诉人
-
21992437.59
一、维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1)鄂082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011766.53元”;二、撤销京山市人民法院(2021)鄂082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的损失,以32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以526713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以5411766.53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4011766.5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驳回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32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以526713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以5411766.53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4011766.5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四、驳回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共计118800元,由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703元,由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0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70元,由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76元,由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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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鄂0882民初278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L某某
--
准许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61元(已减半),由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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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5
--
(2021)鄂0821民初2773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某某
--
驳回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84元,由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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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6
合同纠纷
(2022)鄂08民终1402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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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7
合同纠纷
(2022)鄂08民终1104号
上诉人
-
6983800
一、撤销京山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 二、京山添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98.3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98.3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24元,减半收取计55512元,由京山添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512元,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24元,由京山添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024元,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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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8
其他
(2022)鄂08民终91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4元,由上诉人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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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9
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民初150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Y某某,Y某某
6790227.41
一、被告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Z某某、Y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726226.01元,并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Z某某、Y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283735.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85元,由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183.6元,被告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Y某某、Y某某负担64001.4元。该费用已由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预交62592.5元,应退还140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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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10
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民初1271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2110037.59
一、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011766.53元;二、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的损失,以32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以526713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以5411766.53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以4011766.5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58800.00元,应退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58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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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H某某、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01-07

开庭公告 2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鄂0882民初163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3-07-25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鄂0882民初163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3-07-25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鄂0882民初163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3-07-06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民初1597号
被告
原告: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3-06-20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鄂0882民初254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京山祥泰实业有限公司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3-04-17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鄂0882民初12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3-04-12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民初150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2-08-10
8
合同纠纷
(2022)鄂0882民初568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P某某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2-04-27
9
合同纠纷
(2022)鄂0882民初568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P某某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2-04-13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鄂0821民初1271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2-03-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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