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大永中频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戚勇
913212817505193468
50万元人民币
-
兴化市新垛镇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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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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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欠税
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
2024-01-18
--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5-07-08
〔2015〕泰兴执字第03086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810282WT﹞公司补﹝换﹞照﹝2020﹞第03170001号
新标准
公司补(换)照
公司补(换)照
2003-06-23
2099-12-31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泰兴安商初字第3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戚勇,兴化市大永中频设备有限公司
62800
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C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6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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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2
其他
(2015)泰兴执字第30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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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029号
被告
原告:
湖南南杰电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大永中频设备有限公司
137000
被告兴化市大永中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湖南南杰电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被告兴化市大永中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缴,故被告兴化市大永中频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5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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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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