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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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3-20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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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1 |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1 |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1 |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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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1202执160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苏12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8-12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执95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08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执47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8-14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执9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7-30 |
5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民初106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海陵区杰作机械加工部,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海陵区轩龙机械厂,C某某 | 200000 | 一、被告海陵区杰作机械加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20年2月21日欠息64356.23元,以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海陵区轩龙机械厂、C某某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海陵区杰作机械加工部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元(已减半收取),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9 |
6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02执47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6-02 |
7 | 合同纠纷 | (2019)苏1202民初450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泰州市海陵区慧缘电机厂,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S某某,Q某某 | 1133362.74 | 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慧缘电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借款本金980322.13元以及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153040.61元,并给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S某某、Q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对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慧缘电机厂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9 |
8 | 合同纠纷 | (2019)苏1202民初422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W某某,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 | 1144872.9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9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8月5日的利息454872.9元,并给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W某某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0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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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苏1202民初26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被告: W某某,S某某,C某某,Y某某,Z某某,Y某某,W某某,泰州市海陵区路虎交通器材厂,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海陵区轩龙机械厂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苏1202民初26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被告: W某某,S某某,C某某,Y某某,Z某某,Y某某,W某某,泰州市海陵区路虎交通器材厂,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海陵区轩龙机械厂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202民初450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S某某,Q某某,泰州市海陵区慧缘电机厂,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202民初450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S某某,Q某某,泰州市海陵区慧缘电机厂,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0-24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202民初422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W某某,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1202民初422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W某某,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1202民初926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泰州市海陵区路虎交通器材厂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1202民初92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Z某某,Z某某,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1202民初92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被告: Z某某,泰州市海陵区晓勇车件厂,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鑫龙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