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管海琴
91320282555844936E
10018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宜兴市新街街道宜兴节能环保产业园(一期四标段)36幢
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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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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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锡国税宜许准〔2015〕3547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2015-11-27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2015-11-27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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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锡市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2
320015149017972710
旧标准
--
最高开票限额
--
2099-12-31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3
无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新标准
设备类别:电动单梁起重机,产品名称:电动单梁起重机,设备型号:LDE15(10+5)-16.5A3,出厂编号:2102103719,单位内编号:2102103719,设备代码:417010461202123719,设备注册代码:4170320282202107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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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2099-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02822156-8﹞公司变更﹝2021﹞第05170003号
新标准
企业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2021-05-17
2039-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苏﹞JZ安许证字﹝2021﹞007964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首次申请)
2021-10-15
2024-10-1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锡国税宜许准(2015)3547号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无锡市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7
D23241618120210907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
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021-09-07
2026-09-07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02822060-9)公司变更﹝2019﹞第06200008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10-05-24
2039-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07民初15422号
原告
-
1345534
一、被告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950000元; 二、被告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反诉被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更换设备损失395534元; 四、反诉被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延期维修违约金(以39553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99元,由反诉原告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16元,由反诉被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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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91民初857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75000
一、被告广州市博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375000元给原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博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以及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3941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广州市博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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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3
合同纠纷
(2018)苏0282民初51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
--
准许原告海岳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961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91元,保全费3170元),由海岳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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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106民初5725号
其他
-
--
--
2016-07-2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07民初1542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10-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07民初1542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07-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91民初857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4
定作合同纠纷
(2020)苏0282民初9309号
其他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0-11-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07民初2888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海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清水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陀
2019-01-25
6
定作合同纠纷
(2016)苏0282民初5435号
其他
-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6-07-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