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庆文
913710027903836666
50万元人民币
-
威海市黎明巷-2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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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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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1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经营异常
--
--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5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7
--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6-08-18
〔2016〕苏0509执678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11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11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1-12-31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15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7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3-07-18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26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2-08-26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002执保586号
被执行人
-
--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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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975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利越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庆文
465712.25
一、被告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利越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57548.25元,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457548.25元计,自2014年9月1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Z某某对被告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收取81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64元,由被告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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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3
劳动争议
威环执字第125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5)威环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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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威环商初字第1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迈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
386664.62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所欠货款386664.62元及利息(本金386664.62元,自2014年4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0元,由原告负担544元,被告负担700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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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2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Z某某,F某某,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
200000
被告Z某某、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给付原告,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给付原告。 被告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元、诉讼保全费109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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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Z某某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6-04-3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Z某某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6-01-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975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利越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维轩进出口有限公司,Z某某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6-04-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