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东北
王继实
500万元人民币
-
营口市西市区西八家子里6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5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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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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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其他
一、吊销营业执照。
--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10-25
辽营工商处字〔2015〕927号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5-01-14
〔2015〕通执字第00380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通执字第00380号
2015-01-14
(2013)通仁民初字第0386号
通州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3)西民初字第2204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
135000
一、被告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十三万五千元; 二、被告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十三万五千元为基数,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元,由被告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更多
2013-12-18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4-08-0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W某某、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4-03-17
3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3-12-25
4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3-11-09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3-09-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营口恒邦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4-06-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