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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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闽01执148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1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闽0322民初3412号 | 原告 | 原告: 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28000 | 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9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闽01民终6759号 | 被上诉人 | - | 3157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6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决定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20 |
4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9)闽01民初930号 | 原告 | - | 1340000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的《四川省区域代理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停止使用原告(反诉被告)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5号“豪亨世家”文字商标、第×××44号“”图文商标以及豪亨世家名称及品牌标识;
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不得再以原告(反诉被告)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商身份实施特许经营活动;
四、原告(反诉被告)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并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区域代理费5400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9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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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H某某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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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闽0111民初717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