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刘祖永
91420100739141848C
30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凌家山南路1号武汉光谷企业天地2号楼12层01-07室
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共6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测绘资质施工劳务资质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9

    供应商 2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

    中标 345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乙测资字42512251
新标准
测绘资质证书
资质申请
2024-04-19
2029-04-18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
91420100739141848C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电子电气、电力电气产品研发、生产、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充电桩生产、批发兼零售;充换电站的设计、施工、运营管理;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网络平台的开发、运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的设计、施工;大屏幕显示系统设计、施工、租赁;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消防设施施工;测绘服务;工程项目管理;电力规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送变电设备、电力电缆线路的工程设计、试验、维修、安装;电力计量箱、端子箱、配电箱、电缆附件、电力金具、电力铁附件、安全工器具、生产工器具、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带电作业车库、测温设备、广告标志标牌生产、批发兼零售、安装;电力备品备件、通信设备及配件(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低压电器、五金建材、劳保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批发兼零售及网上批发兼零售;消防器材、消防产品的技术开发、安装、维护及销售;防火封堵材料、耐火材料、电缆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隔板、防火材料的生产、销售;电力工程、机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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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2099-12-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武城建﹝2020﹞2号
新标准
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单位名单(2020-1号)
增项: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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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2025-04-10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4
420101739141848
旧标准
--
税务登记
--
2099-12-3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5
﹝武东新税﹞许准字﹝2020﹞第﹝3005﹞号
新标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2020-05-0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6
东新国税许准〔2016〕50217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一百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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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7
J5210045635501
旧标准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192民初646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新会区经纬贸易有限公司
491300
一、解除原告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经纬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 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经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91300元; 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经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91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8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经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954元,由原告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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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2
--
(2024)鄂0192民初403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湖北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软通动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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