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唐松青
91430800446755256Y
340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 福建省 四川省更多(4)
张家界市大桥路28号
张家界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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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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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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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其他
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20天。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1-16
--
2
违反强制性条文
其他
--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1-14
长住建发〔2022〕111号
3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其他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30
湘建建〔2020〕210号
4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其他
一般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4-03
--
5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其他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4-02
湘建建〔2020〕49号
6
违规挂证
其他
督促违规人员和企业进行整改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7-31
湘建建函〔2019〕150号
7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其他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05-19
湘建建〔2016〕96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张永税)许准字﹝2022﹞第(427)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4-15
2099-12-31
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
2
(张永税)许变准字﹝2022﹞第(14)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4-26
2099-01-01
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
3
张永国税许变更准﹝2016﹞25号
新标准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2016-08-31
2099-12-31
市税务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湘0802民初3573号
第三人
原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被告:
C某某
11200
限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自行腾让其租赁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路28号的被征收房屋。 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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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2
合同纠纷
(2017)湘0802民初3570号
第三人
原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被告:
T某某
4150000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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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湘0802民初3572号
第三人
原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被告:
L某某
4150000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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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湘0802民初3569号
第三人
原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被告:
T某某
4150000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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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5
合同纠纷
(2017)湘0802民初3571号
第三人
原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被告:
H某某
4150000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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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湘0802民初3573号
第三人
原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被告:
C某某
--
责令被告C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立即自行腾让其租赁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路28号的被征收房屋。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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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7
劳动争议
(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张家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家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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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8
劳动争议
(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家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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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3
9
劳动争议
(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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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7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张家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2015-07-03
收起

收起